{{ $t('FEZ001') }} 孫錦梅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國立臺 灣大學男生第六及第八宿舍(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31 號)之正門前人行道,自113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 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公告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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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170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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