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鼓勵推薦113年度符合資格與意願教師參加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
參閱推薦計畫重點說明.校內3/29(五)前依程序提出申請...
本學年度服務於本市教育局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特教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合格正式教師(不含本學年度留職停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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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教師:服務教職3年以上並於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者。
- 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服務教職3年以上並於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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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組: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含校(園)長、主任、組長、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教師),服務於現職學校(機關)滿1年者。
- 最近3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2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或改良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 每校每類項目至多推薦1人,每人限推薦1組;若無適當人選,得不推薦。
- 借調本市特教資源中心之教師(含主任)由原校推薦,每校至多推薦1人,不計入原校行政組推薦名額。
- 推薦表正本(以10頁為限),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如證明文件、補充資料等,以20頁為限)。
- 簡介短文:800字以內,並附標題與照片,簡介顯著事蹟及貢獻。
- 遴選及推薦會議紀錄影本1份(含簽到表,並蓋與正本相符章)。
- 初審:由各校進行初審及推薦,經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或學校行政會議會議通過後提送教育局。
- 複評:教育局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審,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