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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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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 113年5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同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 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已改制 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 「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三、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行政院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 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113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 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另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 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 補助」。

四、例如:某甲於113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某甲於113年5月11日 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 補助費1萬6,000元。

五、旨揭放寬措施自113年5月2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 線後(預計於113年5月底前),再由各機關(構)學校人 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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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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