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謝偉嵐
{{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利介聘作業運作順暢以維教師權益,預先進行教師介聘意願調查,請有意申請參加115學年度市內介聘或介聘他縣市作業之教師,填載「教師介聘登記表」(如附件),並請於本(115)年1月21日(星期三)16時前送人事室彙辦。
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
(一)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16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無教師法第30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所填之登記表僅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參考,至本校是否委託教育局參加介聘作業,仍依教評會決議辦理。
四、另介聘辦法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10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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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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