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邱華鑫
{{ $t('FEZ002') }} 學務處|
力行國小學生輔導管教_陳述書(1150520修訂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11月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1938D號函、本局108年6月26日北 市教學字第1083056858號函、108年1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 1083006849號函暨115年3月4日北市教學字第 1153043758號函、115年5月19日北市教學字第 1153064610號函辦理。
二、「陳述書」:屬兒少表意權範疇。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 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3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
1、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 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類 此表件。
2、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
3、陳述過程亦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 事、時、地、物)和意見之功能。
4、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應尊重學生意願,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三、檢附力行國小輔導管教_陳述書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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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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