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公告臺北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及期程...若有特殊需求另洽詢輔導室29363995#831或834.
摘要工作計畫報名期程供參閱~
肆、申請資格:具本市國小學籍學生有學業、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嚴重困難,經長期輔導後仍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含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屬機構團體方式辦理者以下簡稱非學機構團體,屬個人方式辦理者簡稱非學個人)。
伍、校內申請時間:第1學期於111年10月14日前申請;第2學期於112年1月6日前申請。
陸、申請地點:臺北市各國民小學輔導室。
柒、申請方式:父母或監護人申請、級任導師轉介。
捌、申請檢附資料
一、臺北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二、級任導師轉介資料(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
三、6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如無則免附)。
四、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如無則免附)。
五、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及成效評估資料。(補救教學課程中相關輔導紀錄或專、兼任輔導老師相關輔導紀錄)。
六、聽覺障礙學生另須檢附6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評估聽力圖或聽資中心聽能評估報告。
七、視覺障礙學生另須檢附6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視力診斷證明或視資中心視功能評估報告。
八、身體病弱學生另須檢附出缺席證明及可佐證其身體病弱,需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之診斷證明。
九、自閉症學生須出具兒童精神科專科醫師之診斷證明或檢附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或高功能自閉症/亞斯柏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國小兒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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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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